三代助孕不孕不育证明
崇州市某医院接受试管婴儿和孕期保健服务,因未履行法定书面建议义务而赔偿5万余元
晨报讯高夫妇在35岁时,经过4次体外受精手术,成功地进行了胚胎培养。然而,他们儿子的出生让这对沉浸在喜悦中的夫妇几乎晕倒,因为他们的儿子患有唐氏综合症。昨天(月)崇州法院宣判了一起因接受试管婴儿和孕期保健服务引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崇州市某医院因未履行法定书面建议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50,192.76元。
2002年7月,高夫妇在中国大学华西二院成功实施了第四次体外受精手术。同年11月,李在华西第二医院获得成功繁殖的胚胎后怀孕。2003年2月,医生告诉我胎儿情况良好。为了让胎儿健康成长,2003年2月25日,李在崇州市某医院办了卡,接受了医院提供的产妇保健。
2003年7月,李在崇州某医院生下儿子高冰(化名),但儿子被确诊患有唐氏综合症(又称唐氏综合症或21三体综合症),沉浸在喜悦中的一对夫妻头部被击中,原因是患有该病的患者一般寿命较长,无法自理,没有有效治疗。
高夫妇投诉在崇州某医院建卡接受孕产妇保健服务,并依法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老婆怀孕的时候35岁。医院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妻子履行产前诊断的书面告知义务。但医院没有通知她,也没有对妻子进行产前诊断,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高先生说,由于崇州某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怀孕期间未发现仍处于胎儿期的高兵的严重先天性遗传病,给汾阳生蛋的儿子出生后将终生依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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